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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两个结婚证?行政检察纠“错”缘

时间:2024-07-19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闫冬

审核:董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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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用他人姓名结婚登记29年,造成后续生活受影响。近日,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因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经过制发检察建议,长达到29年之久的错误婚姻登记得到实质性解决。

     1996年,福利镇居民李二牛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采取欺骗的手段取得李大牛(李二牛哥哥)的婚姻状况证明,冒用李大牛的身份与张某某在集贤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集贤县民政局准予登记。次年,居民李大牛与许某某同样以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集贤县民政局仍准予登记。李大牛向集贤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帮助其解决其名下的错误婚姻登记问题。

     6月11日,集贤县检察院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指定并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时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集贤县民政局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

     检察官提醒:

     婚姻登记作为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载体,兼具确认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与民生息息相关。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干扰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而且侵犯被冒名者的姓名权、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更是给被冒名者的身心和生活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冒名顶替者或面临撤销婚姻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誉损失和联合惩戒等多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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