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动态 首页/ 检察动态/

《方圆》杂志刊发——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监督重点问题研究

时间:2023-12-29

来源:政治部

编辑:董爱洁

录入:董爱洁

审核:魏鸾

【字体:  
《方圆》杂志刊发——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监督重点问题研究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开始施行,象征着社区矫正工作步入了一种新发展时期。《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公、检、法、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范围,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责。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理念被更加深入地应用于“犯罪较轻,主体恶性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刑事犯罪中,缓刑的比重显著提高,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这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群体,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始终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和难点。社区矫正法基于我国社区矫正特点,将十几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丰富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行整合,并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运行模式和发展方向,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监管部门依据《社区矫正法》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社区矫正工作方法,社区矫正工作从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社矫的执行和解除,整个工作流程不断完善且规范,但由于各部门衔接、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也时有发生。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力度,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控制,但此问题一直无法得到全面的解决,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有效控制和减少脱管漏管问题,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社区矫正脱管漏管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一些浅显的建议。

    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的原因

    社区矫正审前的调查评估制度不完善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自开展以来此项工作制度就不完善,因此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在基层司法所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调查评估做了明确要求,但不是硬性要求,这就导致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审前可以自由设定是否需要调查评估,我县在册的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审前调查评估的不足二分之一,即使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罪犯调查评估,由于评估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评估制度完整性不强、工作态度精细化不强,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态度不端正,不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工作等原因,导致调查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不高。在入矫前,社区矫正对象不按时报告、不按时参加教育学习、不服从监管、"脱管漏管"、再危害社会的情况难以把握。

    社区矫正交付与接收工作不到位

    因人民法院未能及时、准确地送达法律文书,时常会导致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的问题。社区矫正机构依据法律文书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但由于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及时收到法律文书,导致社区矫正对象漏管。“人档分离”的交接也是造成漏管的重要原因之一。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自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五日内”通知、“十日内”送达,社区矫正对象“十日内”、“三日内”自行到执行地的司法局、司法所报道,这种“人档分离”的交接方式可能出现“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问题,造成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不能,进而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

    思想教育的矫正工作力度不足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其中心理和行为矫正尤为重要。社区矫正机构应该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心理和行为习惯。然而,由于我县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力量有限,加之缺少规范化的教育监管,因此无法实施有效的执行活动。我县乡镇司法所一般只有一名或两名工作人员,尽管社区矫正机构聘用了一些专职社工,但他们只能处理一些日常事务,无法代表司法干警履行职责。此外,他们通常缺少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经历,难以胜任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需求。社区矫正机构在心理矫治方面面临着专业知识和资源的匮乏,这导致了他们无法有效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犯罪心理障碍。由于思想教育力度不足,社区矫正对象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他们可能会不按规定报到、反映社会活动状况,思想汇报不认真,甚至请假外出务工时,这些社区矫正对象认为自己脱离了社区矫正机构的管束,就不按时上传活动轨迹、不汇报社会活动,从而导致他们脱离了监管,最终造成了脱管漏管。

脱管漏管现象的思考和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对检察机关来说,如何能做好法律监督也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脱管漏管的问题。

    完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制度

    一是加大审前调查评估的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引导社会各界了解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配合这项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进而提高配合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的自觉性。二是定位要清晰,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是考量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执行的一项重要依据,应倡导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做到应委托的尽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是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依靠社会力量充分开展工作,检察机关应对审前调查评估实行有效的同步法律监督。

    规范社区矫正对象交付与接收的衔接

    《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文本的报送时间和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应文书可能无法按时送达,社区矫正对象就会可能发生漏管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登记和相应文书按时的报送,进一步避免漏管的情况发生。为了解决这类漏管问题,我们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法律已经规定了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责任和角色,公安部门应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送到社矫地,并与社区矫正部门办好移交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按时传递判决缓刑犯人的生效法律文书,并进行回访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收到的法律文书按时落实社区矫正措施;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定期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沟通,出现脱管漏管的情况及时提出有效的检察意见。唯有构建一个有效的衔接机制,才能有效地化解因社区矫正对象交付与接收衔接的不完善而导致的漏管现象。因此,政法各单位应当加大对相关政策规定的认真学习和掌握,确保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达,以确保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

    教育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实现刑罚目的,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教育质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将思想改造作为重点,透过宣传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增强他们重返社会的意识,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重点协助他们重构人际关系,促进他们顺利重返社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对于优秀的表现要予以表扬和鼓励,对于存在问题的要予以指导和教育,对于不遵守监管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训诫或警告。采取个别谈话进行教育的方法可以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完善和落实检察监督的职责

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履职尽责,加大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力度,通过定期的巡回检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实时情况和最新动向,并有针对性的开展检察监督。为了更好地帮助那些思想不稳定、生活困难的社会矫正对象,检察机关应该加大对他们的教导和帮助,并定期与相关司法部门开展联合座谈会,共同探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问题,以期达到更好的社区矫正效果。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和社区矫正跟踪检察监督制度,通过完善和落实各项社区矫正监管措施,增强监管主体责任意识。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邮编:150000
黑ICP备05000574号-2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