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道磊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案
时间:2022-02-09
来源:第一检察部
编辑:董爱洁
录入:董爱洁
审核: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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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集团 罪名罪数 犯罪数额认定
【要旨】
对层级架构清晰,多次通过“套路贷”犯罪手段暴利敛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抓住虚高借款的理由、签订虚高欠条、虚走流水三个特征,依法审查认定“套路贷”诈骗犯罪。从走账金额中扣除的首月利息、“服务费”“保证金”“违法金”等费用应当认定为诈骗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即实现非法占有,构成犯罪既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道磊,男,1984年11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汤浩、顾祥久、葛强、裴鑫峰、仲伟浪、郭强、陈乃铭、昝红兵、周雷、尚永、杨金明、王福林、邵磊、鲁中磊,基本情况略。
2017年起,被告人董道磊以支付固定“工资”及“提成”的方式,纠集被告人顾祥久、昝红兵、陈乃铭、郭强、周雷、杨金明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高利贷放贷团伙;被告人汤浩采用相同方式纠集被告人葛强、王福林、尚永、邵磊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高利贷放贷团伙,各自在本市嘉定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2017年下半年,董道磊、汤浩经合谋,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董道磊、汤浩等人层层设置“套路”骗取被害人,具体是:由裴鑫峰等作为“贷款中介”,介绍借款人至董道磊、汤浩处借款;董道磊、汤浩商谈借款过程中,虚构民间借贷行规,声称借款必须设置“违约金”“保证金”,欺骗借款人签下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上述名目的资金连同实际借贷资金在借款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借款人账户,并采取当场取现的方法将“违约金”“保证金”收回从而收取“砍头息”;在借款当天,除“违约金”“保证金”外,董道磊、汤浩及所谓“贷款中介”以首月利息、“看房费”“平台费”“好处费”“中介费”等名义再次从借款人处骗取钱款;借款合同签订后,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以借款人在外另有债务为由,通过恶意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违背承诺拒绝借款人付息延展借期等各种方式,强迫归还虚高借条上所列全部金额,或者趁借款人无法支付月息的机会,诱使其借新还旧,反复银行走账,恶意垒高金额。至借款人债台高筑无法还本付息后,董道磊、汤浩指使手下,采取言语威胁、上门滋扰、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跟踪贴靠等暴力、“软暴力”叠加的方式,逼迫借款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
2017年至2018年6月,该犯罪集团共实施“套路贷”1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40余万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3月26日,被害人陈某至嘉定公安分局新城路派出所报案称:其被董道磊等人以“套路贷”方式诈骗,并遭董道磊等人非法拘禁。同日,嘉定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8月24日,经嘉定公安分局提请,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对董道磊、汤浩、顾祥久等13人批准逮捕,并对杨金明、周雷提出追捕意见,该二人于2018年10、11月分别被追捕到案。
侦查阶段。因该案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件,全面收集物证、书证,完善证据链,做到有的放矢,提高侦查效率。重点提出五个方面侦查建议:一是全面搜查、调取、扣押欠条、借条、账本等书证,以及涉案手机等物证;二是针对上层犯罪嫌疑人全部否认犯罪事实,仅通过被害人的陈述难以确认双方实际的借贷关系及还款情况,建议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扣押的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并做通被害人工作,调取被害人手机审查通讯内容,通过手机数据等客观证据印证双方真实的借贷关系;三是针对董道磊、汤浩两名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拒不认罪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自下而上进行讯问,通过下层犯罪嫌疑人的指证还原整个犯罪集团的组织架构;四是针对个别涉案事实具体参与人员不清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及时通过技术手段固定集团成员在该时间的通话情况,层层梳理,确认各犯罪嫌疑人的参与度;五是建议公安机关在已经调取部分涉案人员银行流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银行流水的调取范围、时间等,确保银行流水的时间跨度涵盖所有涉案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为全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专案组先后多次与公安机关会商补充侦查方向,并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找多名案件被害人复核证据,还原借款过程,查清谈判、走账细节及在场人员等情况。专案组逐一审查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账本、借条、手机等实物证据,通过账本记载的内容厘清转账、回款金额,通过手机保存的照片、视频等材料还原犯罪集团成员暴力索债的事实。经细致审查,发现并认定公安机关遗漏的犯罪事实一节,最终法院判决予以认可。
为查清该犯罪集团组织架构,在董道磊、汤浩两名首要分子拒不供认合作事宜的情况下,采取自下而上的讯问策略,从集团下层犯罪嫌疑人开始讯问,层层而上,结合犯罪集团各成员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情况,确认了该犯罪集团的层级架构,认定董道磊、汤浩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顾祥久、葛强为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最终查明证实该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019年5月17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董道磊、汤浩等5人及仲伟浪、郭强等10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分两案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以集团证据、“套路”证据、分节事实证据分组举证。第一步,从整体上将该犯罪集团的合作模式、人员架构等进行清晰刻画;第二步,采取归纳、分类的方式将该犯罪集团的各种犯罪“套路”进行剖析总结,确认犯罪“套路”模式;第三步,逐节事实单独举证,准确还原每一起事实的具体经过,查清案件事实。在举证阶段,播放相关涉案监控录像、手机视频,还原犯罪集团成员暴力索债的具体方式,进一步证实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性质,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法庭辩论阶段。董道磊、汤浩等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董道磊、汤浩非合作关系,只是在部分事实中存在合作情况,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董道磊在放贷过程中虽然设置保证金、违约金,但仅是放贷风控手段,无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犯罪。
公诉人答辩指出:董道磊、汤浩系通过资金、人员共享的方式合作进行放贷,整个集团由董道磊、汤浩指挥,顾祥久、葛强根据指示安排人员负责走账、索债等工作,并为各自下属发放固定工资、提成,且层级和分工明确、人员固定,在该案多节事实中双方共同出面走账、索债,充分证实属紧密的合作关系,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从放贷模式看,均采取要求被害人签下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虚高借条、虚走流水的手法,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看房费”“平台费”、首月利息等各种名目,在走账当天从被害人处收回大量资金,恶意垒高被害人的实际债务,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明显区别,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
【法院审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于2019年6月27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董道磊、汤浩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顾祥久、葛强、郭强、陈乃铭、昝红兵、周雷、尚永、杨金明、王福林、邵磊为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裴鑫峰、仲伟浪、鲁中磊虽非犯罪集团成员,但在明知该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情况下,仍积极协助共同参与该案部分事实,属共同犯罪。对董道磊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汤浩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顾祥久、葛强等1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套路贷”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取证难度大、涉案金额难以查清等特点。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全程引导侦查,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罪名、罪数、犯罪形态、犯罪数额,确保了办案质量和效果。
1. 积极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为该案顺利诉讼、准确认定、依法严惩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该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拒不认罪,否认犯罪套路的情况,对多名被害人进行详细询问,全面还原被害人被骗经过,在增强检察官内心确信的基础上,通过询问谈判、走账、索债等各方面细节,查找案件突破口,成功发现遗漏的犯罪事实;调取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账本、欠条等物证,逐一仔细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过程中忽略了对部分账本关键内容的固定,在该部分账本中找到了涉案被害人的姓名及相关金额,进而与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等核对,最终这些账本所列内容成为该案认定犯罪数额的关键证据。
2. 准确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与共犯。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充分收集证据查证董道磊、汤浩的合作模式、合作时间、人员共享等特征,以及该犯罪集团实施犯罪的手段、性质、次数、后果,认为董道磊、汤浩等人为索取“套路贷”非法债务,多次采用殴打、非法拘禁、暴力恐吓被害人等暴力、威胁方式,以及跟踪、盯梢、聚众滋扰、纠缠等一系列“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索债,为非作恶,欺压被害人及其亲属,不仅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难以修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同时严重冲击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本着实事求是、不人为扩大的标准,在犯罪集团具体成员的认定上,根据该犯罪集团的层级架构、涉案人员与集团密切程度等综合评判,确认犯罪集团成员的具体人数及分工。针对裴鑫峰、仲伟浪作为贷款中介,虽有为该犯罪集团介绍业务的行为,但实际游离在集团之外,既不根据集团首要分子的指示行事,也不从该犯罪集团处领取固定报酬,而是通过介绍业务的方式从被害人处直接收取中介费、提成;鲁中磊系汤浩朋友,仅在本案部分事实中应汤浩要求协助参与,其获利也是单独从被害人处获取,上述三人虽积极参与该犯罪集团的部分犯罪事实,但实际游离于整个犯罪集团架构之外,与从集团首要分子处领取固定工资、提成的成员有明显区别,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成员,根据该三人积极参与集团所涉部分犯罪事实,与犯罪集团成立共犯。
3. 准确认定“套路贷”演化变种的诈骗犯罪。随着对“套路贷”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在催讨借款过程中刻意减少“故意制造违约”“单方面认定违约”等传统行为模式,变“故意制造违约”为“等待被害人自行违约”,继而向被害人索取高额违约金,意图规避打击。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抓住“套路贷”犯罪与一般民间高利贷区别的关键点,从虚高借款的理由、目的,以及借款当日通过虚走流水方式恶意欺骗被害人签下虚高欠条三个方面,认为此种借贷模式符合“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可据此确认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最终认定全案所有事实均构成犯罪。
4. 准确认定资金性质和犯罪金额。“套路贷”案件中走账资金的性质复杂,对于资金性质的判断直接影响涉案金额的认定。因此,在“套路贷”案件办理中,确认第一笔借款的组成结构是认定犯罪数额及判断既、未遂数额的关键。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账本等,严格审查、正确区分各部分资金的性质,对于借款当天走账金额中扣除的“违约金”“保证金”金额以外的资金认定为借款本金,对于从被害人处收取的首月利息、“服务费”“保证金”“违法金”等费用作为被害人被骗金额,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被害人处收取相关费用时即实现非法占有,构成犯罪既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恶势力犯罪集团 罪名罪数 犯罪数额认定
【要旨】
对层级架构清晰,多次通过“套路贷”犯罪手段暴利敛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抓住虚高借款的理由、签订虚高欠条、虚走流水三个特征,依法审查认定“套路贷”诈骗犯罪。从走账金额中扣除的首月利息、“服务费”“保证金”“违法金”等费用应当认定为诈骗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即实现非法占有,构成犯罪既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道磊,男,1984年11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汤浩、顾祥久、葛强、裴鑫峰、仲伟浪、郭强、陈乃铭、昝红兵、周雷、尚永、杨金明、王福林、邵磊、鲁中磊,基本情况略。
2017年起,被告人董道磊以支付固定“工资”及“提成”的方式,纠集被告人顾祥久、昝红兵、陈乃铭、郭强、周雷、杨金明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高利贷放贷团伙;被告人汤浩采用相同方式纠集被告人葛强、王福林、尚永、邵磊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高利贷放贷团伙,各自在本市嘉定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2017年下半年,董道磊、汤浩经合谋,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董道磊、汤浩等人层层设置“套路”骗取被害人,具体是:由裴鑫峰等作为“贷款中介”,介绍借款人至董道磊、汤浩处借款;董道磊、汤浩商谈借款过程中,虚构民间借贷行规,声称借款必须设置“违约金”“保证金”,欺骗借款人签下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上述名目的资金连同实际借贷资金在借款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借款人账户,并采取当场取现的方法将“违约金”“保证金”收回从而收取“砍头息”;在借款当天,除“违约金”“保证金”外,董道磊、汤浩及所谓“贷款中介”以首月利息、“看房费”“平台费”“好处费”“中介费”等名义再次从借款人处骗取钱款;借款合同签订后,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以借款人在外另有债务为由,通过恶意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违背承诺拒绝借款人付息延展借期等各种方式,强迫归还虚高借条上所列全部金额,或者趁借款人无法支付月息的机会,诱使其借新还旧,反复银行走账,恶意垒高金额。至借款人债台高筑无法还本付息后,董道磊、汤浩指使手下,采取言语威胁、上门滋扰、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跟踪贴靠等暴力、“软暴力”叠加的方式,逼迫借款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
2017年至2018年6月,该犯罪集团共实施“套路贷”1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40余万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3月26日,被害人陈某至嘉定公安分局新城路派出所报案称:其被董道磊等人以“套路贷”方式诈骗,并遭董道磊等人非法拘禁。同日,嘉定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8月24日,经嘉定公安分局提请,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对董道磊、汤浩、顾祥久等13人批准逮捕,并对杨金明、周雷提出追捕意见,该二人于2018年10、11月分别被追捕到案。
侦查阶段。因该案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件,全面收集物证、书证,完善证据链,做到有的放矢,提高侦查效率。重点提出五个方面侦查建议:一是全面搜查、调取、扣押欠条、借条、账本等书证,以及涉案手机等物证;二是针对上层犯罪嫌疑人全部否认犯罪事实,仅通过被害人的陈述难以确认双方实际的借贷关系及还款情况,建议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扣押的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并做通被害人工作,调取被害人手机审查通讯内容,通过手机数据等客观证据印证双方真实的借贷关系;三是针对董道磊、汤浩两名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拒不认罪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自下而上进行讯问,通过下层犯罪嫌疑人的指证还原整个犯罪集团的组织架构;四是针对个别涉案事实具体参与人员不清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及时通过技术手段固定集团成员在该时间的通话情况,层层梳理,确认各犯罪嫌疑人的参与度;五是建议公安机关在已经调取部分涉案人员银行流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银行流水的调取范围、时间等,确保银行流水的时间跨度涵盖所有涉案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为全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专案组先后多次与公安机关会商补充侦查方向,并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找多名案件被害人复核证据,还原借款过程,查清谈判、走账细节及在场人员等情况。专案组逐一审查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账本、借条、手机等实物证据,通过账本记载的内容厘清转账、回款金额,通过手机保存的照片、视频等材料还原犯罪集团成员暴力索债的事实。经细致审查,发现并认定公安机关遗漏的犯罪事实一节,最终法院判决予以认可。
为查清该犯罪集团组织架构,在董道磊、汤浩两名首要分子拒不供认合作事宜的情况下,采取自下而上的讯问策略,从集团下层犯罪嫌疑人开始讯问,层层而上,结合犯罪集团各成员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情况,确认了该犯罪集团的层级架构,认定董道磊、汤浩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顾祥久、葛强为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最终查明证实该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019年5月17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董道磊、汤浩等5人及仲伟浪、郭强等10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分两案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以集团证据、“套路”证据、分节事实证据分组举证。第一步,从整体上将该犯罪集团的合作模式、人员架构等进行清晰刻画;第二步,采取归纳、分类的方式将该犯罪集团的各种犯罪“套路”进行剖析总结,确认犯罪“套路”模式;第三步,逐节事实单独举证,准确还原每一起事实的具体经过,查清案件事实。在举证阶段,播放相关涉案监控录像、手机视频,还原犯罪集团成员暴力索债的具体方式,进一步证实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性质,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法庭辩论阶段。董道磊、汤浩等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董道磊、汤浩非合作关系,只是在部分事实中存在合作情况,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董道磊在放贷过程中虽然设置保证金、违约金,但仅是放贷风控手段,无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犯罪。
公诉人答辩指出:董道磊、汤浩系通过资金、人员共享的方式合作进行放贷,整个集团由董道磊、汤浩指挥,顾祥久、葛强根据指示安排人员负责走账、索债等工作,并为各自下属发放固定工资、提成,且层级和分工明确、人员固定,在该案多节事实中双方共同出面走账、索债,充分证实属紧密的合作关系,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从放贷模式看,均采取要求被害人签下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虚高借条、虚走流水的手法,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看房费”“平台费”、首月利息等各种名目,在走账当天从被害人处收回大量资金,恶意垒高被害人的实际债务,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明显区别,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
【法院审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于2019年6月27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董道磊、汤浩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顾祥久、葛强、郭强、陈乃铭、昝红兵、周雷、尚永、杨金明、王福林、邵磊为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裴鑫峰、仲伟浪、鲁中磊虽非犯罪集团成员,但在明知该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情况下,仍积极协助共同参与该案部分事实,属共同犯罪。对董道磊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汤浩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顾祥久、葛强等1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套路贷”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取证难度大、涉案金额难以查清等特点。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全程引导侦查,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罪名、罪数、犯罪形态、犯罪数额,确保了办案质量和效果。
1. 积极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为该案顺利诉讼、准确认定、依法严惩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该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拒不认罪,否认犯罪套路的情况,对多名被害人进行详细询问,全面还原被害人被骗经过,在增强检察官内心确信的基础上,通过询问谈判、走账、索债等各方面细节,查找案件突破口,成功发现遗漏的犯罪事实;调取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账本、欠条等物证,逐一仔细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过程中忽略了对部分账本关键内容的固定,在该部分账本中找到了涉案被害人的姓名及相关金额,进而与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等核对,最终这些账本所列内容成为该案认定犯罪数额的关键证据。
2. 准确区分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与共犯。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充分收集证据查证董道磊、汤浩的合作模式、合作时间、人员共享等特征,以及该犯罪集团实施犯罪的手段、性质、次数、后果,认为董道磊、汤浩等人为索取“套路贷”非法债务,多次采用殴打、非法拘禁、暴力恐吓被害人等暴力、威胁方式,以及跟踪、盯梢、聚众滋扰、纠缠等一系列“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索债,为非作恶,欺压被害人及其亲属,不仅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难以修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同时严重冲击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本着实事求是、不人为扩大的标准,在犯罪集团具体成员的认定上,根据该犯罪集团的层级架构、涉案人员与集团密切程度等综合评判,确认犯罪集团成员的具体人数及分工。针对裴鑫峰、仲伟浪作为贷款中介,虽有为该犯罪集团介绍业务的行为,但实际游离在集团之外,既不根据集团首要分子的指示行事,也不从该犯罪集团处领取固定报酬,而是通过介绍业务的方式从被害人处直接收取中介费、提成;鲁中磊系汤浩朋友,仅在本案部分事实中应汤浩要求协助参与,其获利也是单独从被害人处获取,上述三人虽积极参与该犯罪集团的部分犯罪事实,但实际游离于整个犯罪集团架构之外,与从集团首要分子处领取固定工资、提成的成员有明显区别,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成员,根据该三人积极参与集团所涉部分犯罪事实,与犯罪集团成立共犯。
3. 准确认定“套路贷”演化变种的诈骗犯罪。随着对“套路贷”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在催讨借款过程中刻意减少“故意制造违约”“单方面认定违约”等传统行为模式,变“故意制造违约”为“等待被害人自行违约”,继而向被害人索取高额违约金,意图规避打击。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抓住“套路贷”犯罪与一般民间高利贷区别的关键点,从虚高借款的理由、目的,以及借款当日通过虚走流水方式恶意欺骗被害人签下虚高欠条三个方面,认为此种借贷模式符合“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可据此确认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最终认定全案所有事实均构成犯罪。
4. 准确认定资金性质和犯罪金额。“套路贷”案件中走账资金的性质复杂,对于资金性质的判断直接影响涉案金额的认定。因此,在“套路贷”案件办理中,确认第一笔借款的组成结构是认定犯罪数额及判断既、未遂数额的关键。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账本等,严格审查、正确区分各部分资金的性质,对于借款当天走账金额中扣除的“违约金”“保证金”金额以外的资金认定为借款本金,对于从被害人处收取的首月利息、“服务费”“保证金”“违法金”等费用作为被害人被骗金额,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被害人处收取相关费用时即实现非法占有,构成犯罪既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