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战军徇私枉法案
时间:2021-09-16
来源:第一检察部
编辑:董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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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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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战军,男,1964年出生,系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魏都区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2017年9月11日,牛俊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分局)刑事拘留。期间,梁申奇受牛俊茂之兄牛俊才委托,送给被告人姚战军现金人民币8万元并请其帮忙不批准逮捕牛俊茂。姚战军收下钱并答应帮忙。2017年9月18日,东城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许昌市魏都区院提请批准逮捕牛俊茂。该案经员额检察官艾小东审查后认为,牛俊茂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但无社会危险性。2017年9月25日,艾小东向分管副检察长姚战军汇报该案,并提出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牛俊茂的意见,姚战军以避免信访隐患为借口,否定了艾小东提出的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意见,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牛俊茂。同日,东城分局对牛俊茂取保候审。之后,东城分局对该案进一步补充侦查后,拟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牛俊茂,艾小东向姚战军汇报,姚战军指示不予受理。2018年元月,东城分局将该案移送许昌市魏都区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经审查,按照该院存疑不捕案件不予受理起诉的所谓“惯例”,决定不予受理。之后,该案一直滞留东城分局得不到处理,牛俊茂长期不受追诉。
【诉讼过程】
姚战军徇私枉法一案,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中发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8 日初查,5月12日以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依法对姚战军立案侦查,5月28日决定对姚战军逮捕,7月1日侦查终结。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交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7月12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向该院第二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8月12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7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姚战军有期徒刑二年;姚战军另有一起受贿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姚战军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效果】
1.以上率下,省院领导带头办案。姚战军徇私枉法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河南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第一案。为确保开好头、起好步,顾雪飞检察长亲自听取案件初查情况汇报,决定由省院直接立案,由李自民副检察长作为第一承办人直接办理,以上率下带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案件立案侦查以后,顾雪飞检察长多次听取案件侦办情况汇报,对案件诉讼程序、侦查取证、事实定性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要求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效果好”。李自民副检察长深入办案一线,亲自制定侦查方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提取的每份证据从形式到内容逐一审核把关,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省院领导直接办理姚战军案件,不仅积极推动全省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依法查办,也为推进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起到了表率和引领作用。
2.刀刃向内,勇于正视问题刮骨疗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姚战军徇私枉法线索是省院巡视工作中发现的。有人认为首先拿“自己人”开刀,有伤检察机关的颜面,可以“内部处理”。省院主要领导态度十分鲜明,指出惩治司法腐败决不能对检察人员搞例外,强化自身监督必须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和行动。姚战军徇私枉法案的查办,打响了我省检察机关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第一枪”,充分彰显河南检察机关刀刃向内、铁腕治检的决心。
3.规范执法,确保办案综合效果。该案侦查工作伊始,省院主要领导明确要求严格依法办案,坚持质效优先,扣好“第一粒扣子”,务求首战必胜。办案团队把规范执法、文明办案贯穿始终,努力实现以法律效果为基础的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依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姚战军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期间依法三次会见。注重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案件办理,面对确实充分的证据和侦查人员的说服教育,姚战军悔恨不已、失声痛哭,亲笔写下悔过书并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宣判后,姚战军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注重统筹推进相关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在查办姚战军案件的同时,一方面监督公安机关对牛俊茂故意伤害案尽快依法办理,2019年7月24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另一方面及时向被害人反馈情况取得理解支持,被害人当即表示不再上访。注重举一反三、以案促改。魏都区检察院积极开展以案促改,深入查摆问题,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工作机制。省院及时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形成震慑,推动整改。
【典型意义】
1.一案一授权,探索侦查办案新机制。根据高检院统一设置,河南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两反”转隶后,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侦查力量不足的问题,短期内难以由一个部门独立承担职务犯罪的查办职责。河南省院以姚战军案件办理为探索试点,创新“一案一授权”的侦查办案新机制。该案打破部门、单位和区域界限,省院统筹调动办案力量成立“5.12”专案组,以专案组为办案主体行使侦查权。李自民副检察长任组长,统筹指挥案件整体侦办,下设侦查取证组、审查指导组、监督督查组。侦查取证组由省、市两级院具有侦查经验的检察人员组成,负责全案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等工作;审查指导组由具有审查起诉经验的检察人员组成,负责证据合法性审查和证据体系完整性补强等工作;监督督查组由检务督查人员组成,对案件办理全程监督,同时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检察人员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同步查处。专案组充分发挥上下协同、部门联动的一体化侦查优势,有效保障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姚战军徇私枉法案从立案到侦查终结仅用49天。
2.智慧侦查,侦查思维与大数据思维深度融合。侦查取证组专门配备了具有“电子数据分析师”资质的信息化检察人员,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资产数据、计算机数据、话单数据、公安相关数据等,利用大数据研判合成,分析出姚战军密切交往人员、出行轨迹、日常消费、资产往来等个人信息,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为案件审讯突破和侦查取证提供有力支撑。信息化引导和精细化初查使查办案件更精准、更高效。
3.追求极致,实现最优“案-件比”。树立整体质量意识,即在侦查环节坚持最高证据标准,确保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不因证据问题补充侦查。专案组提出“以侦查思维取证,以审查思维侦结”的办案要求,设立专门的审查指导组对侦查取证进行同步审核把关。姚战军被决定逮捕后,邀请职务犯罪检察部的同志共同研讨案件,对提出的引导侦查意见逐条逐项补查完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实现了零退补、零延期,一个月内提起公诉,达到了张军检察长提出的1:1最优“案-件比”。
4.充分论证,准确认定“非典型”性徇私枉法犯罪。姚战军徇私枉法案侦办期间,对其行为定性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姚战军收受犯罪嫌疑人亲属财物,徇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姚战军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没有错误,仅仅因为其改变不批捕的理由不能认定为枉法。案件长期搁置没有处理,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姚战军指使承办人不受理的行为与案件长期搁置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姚战军的行为属于“徇私不枉法”,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姚战军行为的定性不仅关系到案件侦办的质量,还关系到侦查管辖权的界定。省院领导和专案组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侦查、公诉、案管等方面的业务专家,以及律师、高校刑法学教授等进行研讨论证。
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前提下,专案组一致认为:姚战军构成徇私枉法犯罪。其“枉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不能割裂整体犯罪事实,单独、片面地评价某一阶段行为。纵观全案,姚战军基于徇私的故意,利用职权,利用对魏都区检察院办案中不成文的内部工作“惯例”的熟知,故意采取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手段,包庇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诉,致使案件长期搁置无法处理。①姚战军基于徇私的故意,在没有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的情况下,以信访风险为借口,否定承办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意见,并暗示、引导承办人改变审查意见,最终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其行为属于故意违背事实。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可以重新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作出决定。姚战军基于徇私故意决定不予受理,其行为属于故意违背法律规定。③牛俊茂故意伤害案长期搁置,案管部门、公诉部门等都有责任,但其他检察人员没有徇私的故意,作出的决定都是按魏都区院内部“存疑不捕”案件办理的“惯例”行事。而姚战军则是基于徇私的故意,利用这一“惯例”,先是违背事实作出有利于牛俊茂的存疑不捕决定,为案件诉讼埋下隐患,制造第一步障碍;随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指示承办人不予受理,为案件诉讼制造第二步障碍,最终导致案件长期搁置。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姚战军的行为都是导致案件长期搁置的直接主要原因。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办案责任制的深化落实,公民的法治意识日益提升,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管机制更加完善。相较于过去“教科书”式的违反法律规定出罪、入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典型徇私枉法,新时期的徇私枉法犯罪呈现出更加复杂、更加隐蔽的“非典型”性特点。“非典型”性徇私枉法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对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和工作规程的熟知,利用案件管理或监管机制的漏洞,利用潜规则等方式规避法律、操控案件的走向,达到枉法的目的。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需要更新侦查理念、拓展侦查思维、提升侦查技能,方能揭开层层“合法”面纱,挖掘形形色色的“枉法”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姚战军徇私枉法案具有“非典型”性的特点,河南检察机关在侦办过程中的侦查思路、侦查手段、论证分析等,对今后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供稿)
被告人姚战军,男,1964年出生,系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魏都区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2017年9月11日,牛俊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分局)刑事拘留。期间,梁申奇受牛俊茂之兄牛俊才委托,送给被告人姚战军现金人民币8万元并请其帮忙不批准逮捕牛俊茂。姚战军收下钱并答应帮忙。2017年9月18日,东城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许昌市魏都区院提请批准逮捕牛俊茂。该案经员额检察官艾小东审查后认为,牛俊茂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但无社会危险性。2017年9月25日,艾小东向分管副检察长姚战军汇报该案,并提出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牛俊茂的意见,姚战军以避免信访隐患为借口,否定了艾小东提出的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意见,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牛俊茂。同日,东城分局对牛俊茂取保候审。之后,东城分局对该案进一步补充侦查后,拟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牛俊茂,艾小东向姚战军汇报,姚战军指示不予受理。2018年元月,东城分局将该案移送许昌市魏都区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经审查,按照该院存疑不捕案件不予受理起诉的所谓“惯例”,决定不予受理。之后,该案一直滞留东城分局得不到处理,牛俊茂长期不受追诉。
【诉讼过程】
姚战军徇私枉法一案,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中发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8 日初查,5月12日以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依法对姚战军立案侦查,5月28日决定对姚战军逮捕,7月1日侦查终结。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交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7月12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向该院第二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8月12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7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姚战军有期徒刑二年;姚战军另有一起受贿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姚战军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效果】
1.以上率下,省院领导带头办案。姚战军徇私枉法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河南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第一案。为确保开好头、起好步,顾雪飞检察长亲自听取案件初查情况汇报,决定由省院直接立案,由李自民副检察长作为第一承办人直接办理,以上率下带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案件立案侦查以后,顾雪飞检察长多次听取案件侦办情况汇报,对案件诉讼程序、侦查取证、事实定性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要求确保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效果好”。李自民副检察长深入办案一线,亲自制定侦查方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提取的每份证据从形式到内容逐一审核把关,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省院领导直接办理姚战军案件,不仅积极推动全省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依法查办,也为推进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起到了表率和引领作用。
2.刀刃向内,勇于正视问题刮骨疗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姚战军徇私枉法线索是省院巡视工作中发现的。有人认为首先拿“自己人”开刀,有伤检察机关的颜面,可以“内部处理”。省院主要领导态度十分鲜明,指出惩治司法腐败决不能对检察人员搞例外,强化自身监督必须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和行动。姚战军徇私枉法案的查办,打响了我省检察机关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第一枪”,充分彰显河南检察机关刀刃向内、铁腕治检的决心。
3.规范执法,确保办案综合效果。该案侦查工作伊始,省院主要领导明确要求严格依法办案,坚持质效优先,扣好“第一粒扣子”,务求首战必胜。办案团队把规范执法、文明办案贯穿始终,努力实现以法律效果为基础的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依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姚战军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期间依法三次会见。注重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案件办理,面对确实充分的证据和侦查人员的说服教育,姚战军悔恨不已、失声痛哭,亲笔写下悔过书并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宣判后,姚战军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注重统筹推进相关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在查办姚战军案件的同时,一方面监督公安机关对牛俊茂故意伤害案尽快依法办理,2019年7月24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另一方面及时向被害人反馈情况取得理解支持,被害人当即表示不再上访。注重举一反三、以案促改。魏都区检察院积极开展以案促改,深入查摆问题,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工作机制。省院及时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形成震慑,推动整改。
【典型意义】
1.一案一授权,探索侦查办案新机制。根据高检院统一设置,河南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两反”转隶后,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侦查力量不足的问题,短期内难以由一个部门独立承担职务犯罪的查办职责。河南省院以姚战军案件办理为探索试点,创新“一案一授权”的侦查办案新机制。该案打破部门、单位和区域界限,省院统筹调动办案力量成立“5.12”专案组,以专案组为办案主体行使侦查权。李自民副检察长任组长,统筹指挥案件整体侦办,下设侦查取证组、审查指导组、监督督查组。侦查取证组由省、市两级院具有侦查经验的检察人员组成,负责全案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等工作;审查指导组由具有审查起诉经验的检察人员组成,负责证据合法性审查和证据体系完整性补强等工作;监督督查组由检务督查人员组成,对案件办理全程监督,同时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检察人员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同步查处。专案组充分发挥上下协同、部门联动的一体化侦查优势,有效保障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姚战军徇私枉法案从立案到侦查终结仅用49天。
2.智慧侦查,侦查思维与大数据思维深度融合。侦查取证组专门配备了具有“电子数据分析师”资质的信息化检察人员,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资产数据、计算机数据、话单数据、公安相关数据等,利用大数据研判合成,分析出姚战军密切交往人员、出行轨迹、日常消费、资产往来等个人信息,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为案件审讯突破和侦查取证提供有力支撑。信息化引导和精细化初查使查办案件更精准、更高效。
3.追求极致,实现最优“案-件比”。树立整体质量意识,即在侦查环节坚持最高证据标准,确保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不因证据问题补充侦查。专案组提出“以侦查思维取证,以审查思维侦结”的办案要求,设立专门的审查指导组对侦查取证进行同步审核把关。姚战军被决定逮捕后,邀请职务犯罪检察部的同志共同研讨案件,对提出的引导侦查意见逐条逐项补查完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实现了零退补、零延期,一个月内提起公诉,达到了张军检察长提出的1:1最优“案-件比”。
4.充分论证,准确认定“非典型”性徇私枉法犯罪。姚战军徇私枉法案侦办期间,对其行为定性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姚战军收受犯罪嫌疑人亲属财物,徇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姚战军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没有错误,仅仅因为其改变不批捕的理由不能认定为枉法。案件长期搁置没有处理,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姚战军指使承办人不受理的行为与案件长期搁置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姚战军的行为属于“徇私不枉法”,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姚战军行为的定性不仅关系到案件侦办的质量,还关系到侦查管辖权的界定。省院领导和专案组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侦查、公诉、案管等方面的业务专家,以及律师、高校刑法学教授等进行研讨论证。
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前提下,专案组一致认为:姚战军构成徇私枉法犯罪。其“枉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不能割裂整体犯罪事实,单独、片面地评价某一阶段行为。纵观全案,姚战军基于徇私的故意,利用职权,利用对魏都区检察院办案中不成文的内部工作“惯例”的熟知,故意采取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手段,包庇犯罪嫌疑人不受追诉,致使案件长期搁置无法处理。①姚战军基于徇私的故意,在没有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的情况下,以信访风险为借口,否定承办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意见,并暗示、引导承办人改变审查意见,最终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其行为属于故意违背事实。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可以重新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作出决定。姚战军基于徇私故意决定不予受理,其行为属于故意违背法律规定。③牛俊茂故意伤害案长期搁置,案管部门、公诉部门等都有责任,但其他检察人员没有徇私的故意,作出的决定都是按魏都区院内部“存疑不捕”案件办理的“惯例”行事。而姚战军则是基于徇私的故意,利用这一“惯例”,先是违背事实作出有利于牛俊茂的存疑不捕决定,为案件诉讼埋下隐患,制造第一步障碍;随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指示承办人不予受理,为案件诉讼制造第二步障碍,最终导致案件长期搁置。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姚战军的行为都是导致案件长期搁置的直接主要原因。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办案责任制的深化落实,公民的法治意识日益提升,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管机制更加完善。相较于过去“教科书”式的违反法律规定出罪、入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典型徇私枉法,新时期的徇私枉法犯罪呈现出更加复杂、更加隐蔽的“非典型”性特点。“非典型”性徇私枉法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对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和工作规程的熟知,利用案件管理或监管机制的漏洞,利用潜规则等方式规避法律、操控案件的走向,达到枉法的目的。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需要更新侦查理念、拓展侦查思维、提升侦查技能,方能揭开层层“合法”面纱,挖掘形形色色的“枉法”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姚战军徇私枉法案具有“非典型”性的特点,河南检察机关在侦办过程中的侦查思路、侦查手段、论证分析等,对今后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