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少华受贿、滥用职权案
时间:2021-09-03
来源: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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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少华,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汉族,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原系中共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曾任中共贵州省六盘水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因涉嫌受贿罪,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5月8日被陕西省公安厅刑事拘留,2014年5月19日被陕西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少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侦查,2014年8月19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1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4年12月17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廖少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2004年春节至2012年6月,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六盘水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六盘水市盘县红果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政府扶持资金、取得银行贷款、争取建设开发用地、承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催要工程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陈春章、何智慧等11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2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春节至2012年初,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六盘水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六盘水市盘县红果大酒店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新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章的请托,为六盘水市盘县红果大酒店有限公司获取政府贴息扶持资金和技改资金、申请取得六盘水市相关信用社贷款提供帮助;为六盘水市新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取得凯里市裕豪酒店及配套房地产项目用地提供帮助;为陈春章承揽榕江县体育馆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等事宜提供帮助。2004年春节至2011年8月,廖少华先后十次在其六盘水市宿舍、黔东南州凯里市宿舍等地收受陈春章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94万元。
2.2006年初至2012年5月,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黔东南州凯里市腾龙凯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向彬)改建停车场提供帮助;接受黔东南州凯里市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向彬的请托,为促成该公司与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提供帮助。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廖少华先后两次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收受龙向彬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0万元。
3.2006年上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佐桥、上海双牌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超懿(曾佐桥之侄)的请托,为上述两公司在黔东南州投资建设氢氧化铝生产项目提供帮助。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廖少华先后四次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分别收受曾佐桥、曾超懿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
4.2006年10月至2008年下半年,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国昊华化工集团天柱辛集钡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阎振宗)处理钡粉污水泄漏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提供帮助;接受阎振宗的请托,为该公司获取黔东南州相关信用社贷款、增加重晶石矿产配置等事宜提供帮助。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下半年,廖少华先后三次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收受阎振宗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5.2008年初,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恒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黔东南州雷山县开发的“玉宇天城”房地产项目外观工程方案审批提供帮助。2008年4月至2009年上半年,廖少华先后三次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收受张宇恒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6.2008年初至2012年6月,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智慧的请托,为贵州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要黔东南州凯里市迎宾大道项目工程款、变更“丰球黔城”房地产项目道路规划、维持“丰球新天地”房地产项目楼层设计规划、处理黎平县侗乡第一商城租赁纠纷提供帮助;为浙江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丰球单晶硅与多晶硅项目提供帮助。2008年春节至2012年5月,廖少华先后十二次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和凯里市亮欢寨酒楼等地收受何智慧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50万元。
7.2008年11月,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鸿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长万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凯里铁路专线投资建设木材中转站提供帮助。2008年11月,廖少华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收受周长万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8.2010年至2012年4月,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经营发展、获得政策扶持等事宜提供帮助。2012年4月,廖少华在青酒集团醉翁宾馆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义长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9.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其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文其、总经理万仕华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黔东南州的氢氧化铝生产项目备案、增加铝土矿配置等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7月至12月,廖少华先后两次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收受童文其、万仕华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0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02年9月,贵州省黔东南州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取得黔东南州大会场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面积为4764454平方米。后中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惊雷通过向州国土资源局有关工作人员及测绘人员行贿,改变原规划拐点重新测得面积4624525平方米,并违规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案发后已被注销)。张惊雷据此上访要求黔东南州政府退还土地出让金3106372万元。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犯罪嫌疑人廖少华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在处理张惊雷信访问题过程中,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黔东南州领导干部信访首接跟踪办理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张惊雷要求退还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未经调查核实和会议研究,拒不听取黔东南州政府、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强令黔东南州政府、州财政局退还中博公司土地出让金。后州政府经调查研究认为土地出让金不应退还,向廖少华提交书面报告建议追回已退土地出让金,廖少华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106372万元。
2015年1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廖少华在担任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市长和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132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担任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在处理张惊雷信访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信访条例,主观武断、不调查研究、不听取有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强令黔东南州财政局退还中博公司土地出让金3106372万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少华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
2015年4月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廖少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廖少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324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少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廖少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侦查,2014年8月19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1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4年12月17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廖少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2004年春节至2012年6月,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六盘水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六盘水市盘县红果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政府扶持资金、取得银行贷款、争取建设开发用地、承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催要工程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陈春章、何智慧等11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2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春节至2012年初,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六盘水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六盘水市盘县红果大酒店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新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春章的请托,为六盘水市盘县红果大酒店有限公司获取政府贴息扶持资金和技改资金、申请取得六盘水市相关信用社贷款提供帮助;为六盘水市新华大酒店有限公司取得凯里市裕豪酒店及配套房地产项目用地提供帮助;为陈春章承揽榕江县体育馆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等事宜提供帮助。2004年春节至2011年8月,廖少华先后十次在其六盘水市宿舍、黔东南州凯里市宿舍等地收受陈春章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94万元。
2.2006年初至2012年5月,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黔东南州凯里市腾龙凯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向彬)改建停车场提供帮助;接受黔东南州凯里市嘉瑞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向彬的请托,为促成该公司与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提供帮助。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廖少华先后两次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收受龙向彬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0万元。
3.2006年上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佐桥、上海双牌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超懿(曾佐桥之侄)的请托,为上述两公司在黔东南州投资建设氢氧化铝生产项目提供帮助。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廖少华先后四次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分别收受曾佐桥、曾超懿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
4.2006年10月至2008年下半年,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国昊华化工集团天柱辛集钡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阎振宗)处理钡粉污水泄漏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提供帮助;接受阎振宗的请托,为该公司获取黔东南州相关信用社贷款、增加重晶石矿产配置等事宜提供帮助。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下半年,廖少华先后三次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收受阎振宗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5.2008年初,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恒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黔东南州雷山县开发的“玉宇天城”房地产项目外观工程方案审批提供帮助。2008年4月至2009年上半年,廖少华先后三次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收受张宇恒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6.2008年初至2012年6月,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智慧的请托,为贵州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要黔东南州凯里市迎宾大道项目工程款、变更“丰球黔城”房地产项目道路规划、维持“丰球新天地”房地产项目楼层设计规划、处理黎平县侗乡第一商城租赁纠纷提供帮助;为浙江丰球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丰球单晶硅与多晶硅项目提供帮助。2008年春节至2012年5月,廖少华先后十二次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和凯里市亮欢寨酒楼等地收受何智慧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50万元。
7.2008年11月,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鸿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长万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凯里铁路专线投资建设木材中转站提供帮助。2008年11月,廖少华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收受周长万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8.2010年至2012年4月,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经营发展、获得政策扶持等事宜提供帮助。2012年4月,廖少华在青酒集团醉翁宾馆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义长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9.2010年7月至2012年4月,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贵州其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文其、总经理万仕华的请托,为该公司在黔东南州的氢氧化铝生产项目备案、增加铝土矿配置等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7月至12月,廖少华先后两次在其黔东南州办公室收受童文其、万仕华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0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02年9月,贵州省黔东南州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取得黔东南州大会场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面积为4764454平方米。后中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惊雷通过向州国土资源局有关工作人员及测绘人员行贿,改变原规划拐点重新测得面积4624525平方米,并违规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案发后已被注销)。张惊雷据此上访要求黔东南州政府退还土地出让金3106372万元。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犯罪嫌疑人廖少华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在处理张惊雷信访问题过程中,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黔东南州领导干部信访首接跟踪办理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张惊雷要求退还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未经调查核实和会议研究,拒不听取黔东南州政府、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强令黔东南州政府、州财政局退还中博公司土地出让金。后州政府经调查研究认为土地出让金不应退还,向廖少华提交书面报告建议追回已退土地出让金,廖少华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106372万元。
2015年1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廖少华在担任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市长和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132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担任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在处理张惊雷信访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信访条例,主观武断、不调查研究、不听取有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强令黔东南州财政局退还中博公司土地出让金3106372万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少华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
2015年4月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廖少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廖少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324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少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